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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再易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曾錦君
訴訟代理人 黃榮浩
再審相對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楊長政
上列當事人與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1日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
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
(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688號、 70年度台聲字第64號判例參照),本件再審之聲請,未於訴狀敘明有何再審之具體情形,僅泛言:審判長知法玩法,包庇貪贓枉法之人,針對原法院初審司法事務官違法裁定隻字不提,司法機關的裁定人員涉及違法裁定。
此種案情,本人聲請再審,理因無時間限定等語,揆諸前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聲請為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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