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宜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榆柔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複代理人 黃莘薾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元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晴雯
訴訟代理人 林瑞聰
蔡嘉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代墊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