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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361號
抗 告 人 李坤鎔
李林碧蓮
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民國105年5月18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執事聲字第2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抗告人就抗告費聲請本院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08號裁定駁回,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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