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5,抗,401,2016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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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401號
抗 告 人 李坤鎔
抗告人與相對人劉正環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不服民國105 年6 月
23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110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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