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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536號
抗 告 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正環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
5年10月17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3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昭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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