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5,聲,151,2016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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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達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璽
訴訟代理人 巫明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成功大學間請求給付委任契約款事件(本院105年度上字第32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上字第三二八號請求給付委任契約款事件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下午準備程序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328號請求給付委任契約款事件,聲請人為期明暸開庭內容,爰聲請交付民國105年11月10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本院查: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經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

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劉長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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