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5,重上,125,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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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蕭振道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張格明律師
被上 訴 人
即上 訴 人 大港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依容
被上 訴 人
即上 訴 人 吳金益
被上 訴 人 吳豐吉
吳豐存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6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宜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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