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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漢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坤山
被 上訴人 陳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14,152 元,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月1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上訴人已於106 年5 月3 日收送上開裁定,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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