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2號
上 訴 人 林廷翰
林慧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律師
郭瓊茹律師
被上訴人 陳林鶯梭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芸如
被上訴人 陳宇恭(Chen,Yu-Kung)
陳宇人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被上訴人 陳芸芸
張寶珠
高陳雙適
潘恭桐
潘恭泰
潘玉容
潘玉雲
潘玉玲
潘進明
林椿子
潘進成
潘進祥
潘進華
潘進榮
潘美惠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同共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8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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