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484號
上訴人 鍾智明
陳玫伶
被上訴人 邱春南
杜翠連
楊淑惠
譚兆熙
王荷蘭
吳張梅英
廖劉梅英
王世芳
許崔啟鳳
丁張富
劉榮鼎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安強
被上訴人 黃禮秀
王妙珍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妙玲
被上訴人 王妙琳
廖月
崔守華
崔守信
崔守蘋
崔守義
王治宇
王張利妹
王蓉
李曼雲
王斯煒(兼馬廖秀美之承當訴訟人)
張麗娜
張繼長
張叔長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慶長
被上訴人 蔡明融
徐靜芳
王治遠
劉月華
徐李麗美
黃俊源
陳媛惠
禹星聯
查道茀
查道苹
馬崧祐
童成凡
董良業
董桂美
董桂月
董桂芳
陳稚螢
張意如
張武超
張武昌
廖劉招英(即廖振祺之繼承人)
王雪華(即王文斌之繼承人)
王佳華(即王文斌之繼承人)
王仁智(即王文斌之繼承人)
王佳玲(即王文斌之繼承人)
王尚謀(即王文斌之繼承人)
王尚蕙(即王文斌之繼承人)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鍾桶美
被上訴人 孫守中(即楊愛貞、孫法讀、孫澎輝之繼承人)
孫守義(即楊愛貞、孫法讀、孫澎輝之繼承人)
孫守仁(即楊愛貞、孫法讀、孫澎輝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崔崙(即原被上訴人廖孟姜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3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48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8年2月2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楊熾光
上訴人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葉仲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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