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6,上,520,2021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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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520號
被 上訴人 郭進安
潤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浚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上 訴 人 許金能
許明德
黃偉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9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被上訴人聲請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停止訴訟程序已二年多,然系爭土地原為祭祀公業許世岱所有,被上訴人購買系爭土地時,業經祭祀公業許世岱提出派下全員資料、土地權狀、處分同意書等,系爭土地係經合法買賣,且經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此與另案派下權之訴訟,並無「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之關係,故聲請撤銷撤銷前開停止訴訟裁定,續行本件訴訟,以保被上訴人之權益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他訴訟終結,係指他案判決確定、和解成立或調解成立等終結確定之情形。

經查,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9日以106年度上字第520號裁定本件於本院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47號判決確認派下權存在等民事訴訟(下稱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裁定理由已明確敘述另案審理之結果,攸關被上訴人有無合法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乃本案之先決問題,兩造於收受前開裁定後亦未提出抗告而告確定。

又另案非僅是派下權存在事件,該案上訴人許金能等人尚本於其為共有人身份訴請塗銷被上訴人郭進安、潤興開發有限公司與祭祀公業許世岱間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經最高法院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其發回意旨尚認事實不明猶待調查等語,目前已由本院以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9號審理中,並未終結訴訟程序,此有本院查詢表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88號判決在卷可稽,尚難認另案業已因判決而終結確定。

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前開停止訴訟裁定,續行本件訴訟,核與前揭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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