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543號
上 訴 人 賴頓
訴訟代理人 李淑貞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斐筠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上訴人具狀撤回上訴,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芬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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