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原行政院國家科
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銘煌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蔡宜靜律師
複代理人 廖友吉律師
受告知訴訟 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仕
受告知訴訟 鉅鎰工程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文娟
被上訴人 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清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與受告知人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另有向原法院所提106年度仲訴字第1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之訴訟,尚未確定,被上訴人以該公司債權人名義,代位向上訴人請求給付,因該件結果牽涉本件被上訴人得否行使代位請求之判斷,爰裁定命在該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事件業經原法院判決,上訴後亦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各以106年度重上字第16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82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另件判決書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涂秀玲
法 官 葛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湘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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