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526號
上 訴 人 邵允呈(即邵陳春欣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上訴人 邵義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邵媚絹
複 代理人 林榮泰
視同上訴人 邵金木
江美惠
蔣世平
蔣世介
蔣美玲
蔣美施
蔣金生
蔣健男
鄭蔣稻吉
吳清輝
吳淑美
吳美玉
吳桂華
吳淑華
吳鴻儒
吳鴻君
蔣金標
蔣錦玉
蔣錦珠
○○○
蔣淑美 原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蔣文雄
蔣玉珠
蔣玉英
蔣玉節
李賢哲
李玄琛
李昇忠
李良梅
莊李正芳
李淑姿
李婉淑
顏金釧
顏金甲
顏惠玉
顏貴香
顏珠勤
顏碧珠
陳玉華
蔣裕文
蔣梓芳
被 上訴人 林鶴吉
林鶴斌
林鶴杉
林鶴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複 代理人 姜林青吟律師
莊慶洲律師
陳冠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9月1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