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591號
上 訴 人 江阿絨
訴訟代理人 林沛妤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秀花
訴訟代理人 陳孟君
視同上訴人 陳煌
訴訟代理人 陳培鎰
視同上訴人 陳慶鐘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孜育
視同上訴人 陳旗煌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
被 上訴人 林煥𤍤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複代理人 蔡碩毅
受告知訴訟人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上訴人項下應增列「受告知訴訟人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楊子江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列受告知訴訟人「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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