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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廖繼裕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
複代理人 林桂如
被上訴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訴訟代理人 田佳禾
被上訴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龍海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6年7月12日上午10時20分在第31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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