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6,再易,2,2017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魏桂卿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學德、吳火川間損害賠償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本院104年度再易字第38號裁定、104年7月30日本院104年度再易字第45號裁定、104年9月10日本院104年度再易字第52號裁定、104年12月24日本院104年度再易字第70號裁定等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507條之規定,於對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亦應準用。
本院民國(下同)104年度再易字第38、45、52、70號裁定均於104年間確定,有各該裁定在卷可稽。
聲請人延至105年12月15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惟未於訴狀表明關於再審理由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於法不合,自應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