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6,再易,27,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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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27號
再審原告 王林立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游聰汾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
於民國106年2月23日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1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7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0,740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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