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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36號
再審原告 邱順鐘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黃哲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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