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38號
再審聲請人 詹前辛
再審相對人 郭國輝
劉環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2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
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法院得逕行駁回之。
最高法院60年台抗字第688號、70年台聲字第64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之再審聲請,未於訴狀敘明有何再審之具體情形,僅泛言: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29號確定裁定認定事實矛盾,影響伊權益等語。
揆諸前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聲請為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忠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