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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黃 麗 娟
再審原告與燊浩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0日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8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1400元。
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賢 慧
法 官 曾 謀 貴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元 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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