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6,再易,6,2017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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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6號
再審原告 鄭忠璧即又睿記帳士事務所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科爾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5年12月6日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2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訴狀誤載為聲請再審)。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9,750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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