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6,再易,8,2017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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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8號
再審原告 羅東全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
險金事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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