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金秀珍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周勝政間離婚事件,對於本院105年
度家再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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