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6,家抗,15,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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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抗字第15號
抗 告 人 陳 萬 秋
相 對 人 郝 婉 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所為105年度家全聲字第7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於兩造間原審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14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繫屬後,為保全該本案請求,向原審法院聲請假扣押,經該法院於民國103年3月4日以103年度家全字第8號裁定,准其以新台幣(下同)49萬9000元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500 萬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嗣聲請人具狀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經原審法院於105 年11月18日以105年度家全聲字第7號裁定准許。

抗告人不服,以該假扣押裁定如予以撤銷,將影響其另案依借名登記關係請求移轉登記事件(案號:原審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28號)之權益,現仍不宜撤銷等詞為由,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

二、按抗告為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如所受裁定並無任何不利益,自無許其聲明不服之餘地。

本件原審法院係准抗告人之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將前開假扣押裁定撤銷,對於抗告人並無任何不利益,自無許其聲明不服。

至於撤銷假扣押裁定後,抗告人另案判決之權益是否因此受影響,與本事件無關。

況該另案判決之不動產遭其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業經原審法院以103 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執行事件,以總價441 萬元拍定完畢,抗告人持本票裁定參與分配,可受分配受償249萬1037元等情,有該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74號裁定在卷足參,亦難謂有何影響。

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賢 慧
法 官 曾 謀 貴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為抗告。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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