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國立臺灣美術館
設臺中市○區○○○路0段0號
法定代理人 梁永斐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複代理人 許孟穎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3樓
被上訴人 興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街0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燕玲 住臺中市○○區○○○路0號
訴訟代理人 林明誠 住同上
王俊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5年度建上字第37號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107年度建上字第45號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二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院107年度建上字第45號事件已於民國109年7月28日判決,於同年8月25日確定;
另本院105年度建上字第37號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42號事件於110年5月12日裁定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訴訟均已告終結,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42號、本院107年度建上字第45號事件民事判決及本院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憑。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郭振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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