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6,抗,177,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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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77號
抗 告 人 洪瑞鴻
相 對 人 林春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月25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裁全字第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裁判參照);

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46號裁定意旨參照)。

至本案實體上之爭執,乃審判本案時始得解決之事項,非在保全程序中所可予以解決(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5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持以聲請假扣押之發票日均為民國105年12月25日、面額新台幣(下同)10萬元、15萬元之票號DI0000000、DI0000000號支票二紙(下稱系爭支票),緣係友人謝秉亨於101年2月間向相對人調現,抗告人借票予謝秉亨,票款到期後,因謝秉亨未能清償本金,一再換票,始有系爭支票,惟因相對人收取之利息遠超過其本金,且高利導致謝秉亨遲遲無法還清本金。

詎謝秉亨病逝後,其配偶不願處理,而系爭支票金額高達25萬元,抗告人實無資力清償。

再者,抗告人不認識相對人,亦未持系爭支票向相對人借貸,原法院未查竟予准許,自有未合,因而請求原裁定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之聲請駁回等語。

三、經查:㈠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本件假扣押裁定主張:抗告人簽發系爭支票共計25萬元,經相對人提示系爭支票,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屢經相對人催索清償,抗告人仍斷然拒絕給付。

再依退票理由單均為「存款不足」,顯見抗告人財產顯著減少中,且無清償系爭票款債務意願。

為此,願供擔保而聲請假扣押裁定等語,並提出系爭支票二紙、退票理由單等資料為證,而抗告人亦不爭執,足認相對人就其所聲請假扣押裁定之請求(債權)已盡釋明之責。

㈡第查,抗告人抗告狀亦自承「工作不穩定,根本沒有辦法負擔」、「謝秉亨尚有妻兒在,他們的能力在我之上,也應該負點責任」、「不找謝秉亨之妻處理,卻要我負全責,而我那有能力替謝秉亨償還」、「……25萬,我一時也沒辦法處理」等語(見本院卷第3頁反面、第19頁)。

衡之,相對人提出抗告人105年11月21日轉帳交易結果查詢單、相對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7-18頁)、存款不足退票理由單,並參諸前揭相對人名下不動產(彰化市○○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僅24193元,抗告人現存既有財產與相對人請求金額,相差懸殊,顯見抗告人經催告後不為給付,將致相對人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堪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

況且原裁定已准抗告人以供反擔保,得免為或撤銷本件假扣押,足以保障其權益,亦認相對人已就假扣押之原因,提出相當之釋明,縱認其釋明不足,惟相對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足之,法院仍得命供擔保以補足其釋明之不足而准為假扣押,是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依法並無不合。

從而抗告人辯稱相對人聲請假扣押裁定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23條規定之要件云云,難認可採。

㈢至抗告人辯稱,其非借款人;

及謝秉亨尚有妻兒,應由其配偶負清償之責等語,惟此乃涉及本案實體上之爭執,乃待本案審理時始得解決之事項,揆諸上開說明,非在保全程序中所得予以解決。

四、綜上所述,原法院依首開規定,命相對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裁定,依法並無不合。

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不能認為有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未逾150萬元)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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