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6,聲,59,201705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9號
抗 告 人 王名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賴信璇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聲請
訴訟救助,對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
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芬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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