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張羽君
相 對 人 元太利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文龍
○ 號
相 對 人 李文龍
前列元太利開發有限公司、李文龍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前列元太利開發有限公司、李文龍共同
複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等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應予准許。
理 由如聲請理由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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