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6,重上,117,201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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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銘煌
訴訟代理人 胡清六
陳俊安
鄭燕嶢
蔡博涼
施文芳
被 上訴 人 劉宜成
訴訟代理人 賴錦源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萬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就上訴人依台灣省政府經營中興游泳池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書之請求,及訴請被上訴人給付建物損壞之修繕費用事實等,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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