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7,上,216,2018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楊慧俐
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律師
複 代理人 吳雅如
被 上訴人 賴俊桔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