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吳金秀 花蓮縣○○鄉○○路○段000巷000號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被上訴人 張慶福即宏福房屋
徐月菊
邱秀珠
陳銘安即陳銘安地政士事務所
鄭小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複 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2月6 日下午4 時5 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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