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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蔡李展
被上訴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5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
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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