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472號
附帶上訴人 楊清富
訴訟代理人 楊清洲
上列當事人與陳信村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50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以附帶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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