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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498號
上 訴 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律師
被 上訴人 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維諾依凡斯(Vernon Thad Evans)
被 上訴人 陳俊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被 上訴人 維諾依凡斯(Vernon Thad Evans)
James William Shaughnessy
住大陸地區上海市○○○區○○路0000號(浦東嘉里城辦公樓)00樓 John Mathew Panikar
林學讚(Lam Hok Tsan)
Mun Chun Keong
余珊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陳佩貞律師
被 上訴人 Bharaswadkar Abhijeet Gopal 住0th Floor, Mercury 0B Block, Prestige Technology Park, Outer Ring Road,Marathalli,Bangalore,
Margaret Leigh Wilson
共同送達代收人 謝玉玲 住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月2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裁定本件於經濟部106年1月13日經授中字第10633020030號行政處分之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因上開行政爭訟程序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1年3月10日,以109年度上字第98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而告確定。
爰依上開規定,將本院上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予以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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