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606號
上 訴 人 尤純美
被上訴人 林麗華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8年4月1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4法庭另行準備程序。
被上訴人另應就係如何收受林麗妃所交付之款項及其交付方法、日期、金額?該款項與上訴人主張之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彰營分行帳戶存入款項之關係;
以及為何於104年9月22日對話錄音中表示係向林麗妃借款210萬元等疑義,具狀加以具體說明(繕本逕寄對造)。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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