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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年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艾湄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被 上訴人 張佳鴻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被 上訴人 林依菁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律師
陳麗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1273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1273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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