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7,上國易,1,201806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張雨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另由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24號裁定駁回)。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2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芬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