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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黃羿喬即黃子倚
再審被告 張子宜即張瓊文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50,000元,應徵裁判費39,367元。
再審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47號駁回其訴訟救助在案。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1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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