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7,再抗,1,20180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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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抗字第1號
抗告人即
再審聲請人 莊榮兆
相對人即
再審相對人 陳彥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30日本院107年度再抗字第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3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抗告人業於同年月2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黃玉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忠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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