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7,再易,36,2018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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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36號
再審原告 饒秀美
再審被告 饒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寄託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7年3月27日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24號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9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院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7起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民國107年4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

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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