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16號
上訴人 陳福專
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律師
被上訴人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紹儀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李冠穎律師
參 加 人 榮勝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銘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