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7,勞上易,3,20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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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曾堉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元,未據繳納;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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