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7,勞再易,4,2018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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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4號
再審原告 林安裕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富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等人間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7年4月3日本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3款規定為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如未於書狀表明者,係屬同法第121條所謂之書狀不合程式,法院應裁定定期命為補正,在未補正前,不得以其訴(或聲請)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433號裁定、7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本件再審原告並未於書狀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爰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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