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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周芬華
周百鍊
周聖芬
視同上訴人 周文淵
周子釗
被 上訴 人 周林秀絨
周莉甄
黃奕森
黃晨楨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兆慶
上 列五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此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條文中之「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所稱表示與意思不符,包括法院所「無」之意思,而於判決中誤為表示,或法院所「有」之意思,於判決中漏未表示或表示錯誤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62號裁定意旨參見);
另因土地登記面積所採單位之不同,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為審判之對象係同一筆土地,雖當事人起訴所陳述之土地登記面積單位不同,然既經法院對同一筆土地為裁判,關於其土地登記面積單位之更正,仍應有上開法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99號裁定意旨參見)。
二、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之記載,其中有關附表一「面積」欄內,項目為土地之面積單位僅記載以坪為單位,漏未註明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揆之上開說明,自得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許旭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附表:被繼承人周榮源之遺產:
編號 項目 財 產 所 在 面 積 (坪,本件鑑價計算採用單位) 登記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遺產價值(新臺幣) 分 割 方 法 備 註 1 建物 臺中市○○區○○路0號 31.76 全部 412,425元 由上訴人周百鍊單獨取得。
未辦理保存登記 2 建物 臺中市○○區○○路0號 30.49 全部 167,715元 由被上訴人黃兆慶、黃奕森、黃晨楨取得,按各3分之1之比例分別共有。
未辦理保存登記 3 建物 臺中市○○區○○路00號 30.49 全部 167,715元 由上訴人周聖芬單獨取得。
未辦理保存登記 4 建物 臺中市○○區○○路0000號 30.49 全部 167,715元 由上訴人周芬華單獨取得。
未辦理保存登記 5 建物 臺中市○○區○○路0000號 30.49 全部 167,715元 由被上訴人周莉甄單獨取得。
未辦理保存登記 6 建物 臺中市○○區○○路0000號 18.45 全部 63,643元 由兩造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未辦理保存登記( 使用現況為「大興公廟」) 7 建物 臺中市○○區○○路00號 34.91 全部 496,401元 由被上訴人周林秀絨單獨取得。
未辦理保存登記 8 土地 臺中市○○區○里○段00000地號 3.92 121.00 28分之3 12,152元 由兩造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現為道路 9 土地 臺中市○○區○里○段00000地號 20.72 548.00 8分之1 64,232元 10 土地 臺中市○○區○里○段000000地號 7.37 195.00 8分之1 22,847元 11 土地 臺中市○○區○里○段000000地號 0.38 10.00 8分之1 1,178元 12 土地 臺中市○○區○里○段00000地號 12.37 327.00 8分之1 38,347元 13 土地 臺中市○○區○里○段00000地號 11.57 306.00 8分之1 35,867元 14 土地 臺中市○○區○里○段000地號 22.73 1,052.00 14分之1 118,196元 由上訴人周聖芬單獨取得。
15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11.47 354.00 28分之3 60,791元 由上訴人周百鍊單獨取得。
16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1.65 87.00 48分之3 8,250元 由被上訴人周莉甄單獨取得。
17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22.01 1,164.00 48分之3 79,236元 由上訴人周百鍊單獨取得。
18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0.53 28.00 48分之3 1,855元 由被上訴人周莉甄單獨取得。
19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16.22 858.00 48分之3 58,392元 由上訴人周聖芬單獨取得。
20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12.15 375.00 28分之3 44,955元 由被上訴人周莉甄單獨取得。
2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32.31 997.00 28分之3 116,316元 由上訴人周聖芬單獨取得。
2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109.73 1,451.00 4分之1 384,055元 由被上訴人黃兆慶、黃奕森、黃晨楨取得,按各3分之1之比例分別共有。
23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49.91 660.00 4分之1 269,514元 由上訴人周芬華單獨取得。
24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196.34 4,561.00 260分之37 687,190元 由視同上訴人周子釗單獨取得。
25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130.43 3,030.00 260分之37 456,505元 由視同上訴人周文淵單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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