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7,家上,123,2019031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賴怡佳
賴沛潔
賴怡棻
賴怡珮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被上訴人 賴怡蓁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代理人 詹義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2頁第26行、第13頁第29行、第14頁第7行關於「編號5」記載,應更正為「編號4」;

附表一編號4「分割方法」欄關於「由被上訴人賴怡珮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上訴人賴怡蓁單獨取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文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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