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7,家上,53,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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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53號
上 訴 人 陳彰子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上 訴 人 顏竹君

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4月1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宜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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