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7,建上,12,201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12號

上訴人即附 富笙營造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張淑宜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陳淑眞
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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