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江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瑞裕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鈴育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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