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7,建上易,3,20180529,1

快速前往

  1. 主文
  2. 事實及理由
  3. 一、被上訴人主張:
  4. (一)兩造於民國104年6月27日就上訴人之豐原廠房(下稱豐原廠
  5. (二)被上訴人分別於103年10月3日承攬豐原廠房內部及西側之油
  6. (三)現場勘驗時牆壁有黑影,係施工時不小心碰到,已有告知上
  7. (四)被上訴人依系爭合約之約定,原得向上訴人請領工程款58萬
  8. 二、上訴人則以:
  9. (一)上訴人豐原廠房內外牆塗裝工程共分三期,第一期為廠房天
  10. (二)系爭合約約定:「外牆仿石塗料採五道工序施作七次完成。
  11. (三)又系爭工程確有凹凸不平與蜂洞均未披土修補磨平、外牆有
  12. 三、以下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13. (一)兩造於104年6月27日就上訴人之豐原廠房內外牆塗裝之系爭
  14. (二)被上訴人就上訴人之豐原廠房另有於103年10月3日承攬第一
  15. (三)上訴人之工地管理人張○玩有於104年8月27日、10月5日
  16. (四)被上訴人據張○玩所核對之數量,分別於104年8月28日、1
  17. (五)上訴人於105年2月5日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
  18. (六)上訴人於105年5月17日以0000號存證信函通知被上訴人
  19. (七)被上訴人之請求如有理由,上訴人應給付之工程款包括10%
  20. 四、本件兩造爭執之重點:
  21. (一)被上訴人所施作之系爭工程有無經上訴人驗收通過?
  22. (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52萬8728元有無理由?
  23.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24. (一)被上訴人所施作之系爭工程有無經上訴人驗收通過?
  25. (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52萬8728元有無理由?
  26.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件給付工程款之請求,不能准許,原
  27.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
  28.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29.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建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倩瑜
訴訟代理人 張凉平
吳月琴
張慶宗律師
複 代 理人 何孟育律師
被 上 訴人 碁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280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7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之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104年6月27日就上訴人之豐原廠房(下稱豐原廠房)內外牆塗裝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簽訂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被上訴人於同年11月完工,並經上訴人之工地負責人檢查驗收通過,被上訴人即開立發票請款新台幣(下同)58萬7476元,惟遭上訴人藉故拖延,嗣上訴人於105年2月5日以營業人員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將其收受之發票退回,形同不承認被上訴人所施作之工程,甚於105年5月17日寄發台中法院郵局第0000號存證信函(下稱0000號存證信函)指稱被上訴人對於工程缺點置之不理云云,拒不給付工程款,至今分文未付。

(二)被上訴人分別於103年10月3日承攬豐原廠房內部及西側之油漆工程(下稱第一期工程),103年11月7日承攬豐原廠房仿石漆塗裝、加亮粉、溝縫線工程(下稱第二期工程),惟前開工程與系爭工程係各自獨立,上訴人前已支付之工程款34萬3665元乃其他工程之工程款,與系爭工程無關。

且被上訴人並未同意上訴人自行在任何工程合約增添文字,所增加之文字難對被上訴人發生效力。

本件系爭工程確有經上訴人驗收通過,被上訴人方會開立發票請款,僅係上訴人未發給驗收通過之證明。

(三)現場勘驗時牆壁有黑影,係施工時不小心碰到,已有告知上訴人自尾款10%內扣除修補費用,故未予以修繕;

頂樓部分未包含在系爭合約範圍內,此部分自未予以施作。

(四)被上訴人依系爭合約之約定,原得向上訴人請領工程款58萬7476元,因須保留10%之工程款,仍得請求給付52萬8728元。

爰求為命上訴人應給付52萬8728元之判決(被上訴人原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58萬7476元,原審判決命上訴人給付52萬8728元,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被上訴人未據聲明不服,此部分應已確定)。

二、上訴人則以:

(一)上訴人豐原廠房內外牆塗裝工程共分三期,第一期為廠房天花板施工,有偷工減料及工程瑕疵,因被上訴人央求且口頭保證在續期工程一併修繕完成,乃同意先給付34萬3665元(含補貼修補磨平費1萬元及稅金),豈料,被上訴人非但未將第一期工程完成,其後延續之第二期工程即外牆西側與北側油漆,第三期工程即系爭工程,未修補磨平且偷工減料,亦有嚴重瑕疵未修補。

上訴人提出之合約書,手寫部分,均為兩造口頭或電話確認後結果,被上訴人為避免遭求償或拒絕驗收,以欺騙手段逃避於合約簽名或蓋章,上訴人以塑膠產品製造為本業,對於營造工程並無經驗,致遭被上訴人玩弄。

(二)系爭合約約定:「外牆仿石塗料採五道工序施作七次完成。底漆、粗骨材、底色各一次;

主材二次,第一次完成60-70%,第二次完成30-40%。

面漆二次,一次水平噴塗,一次垂直噴塗。」

,被上訴人未依約定之工序施工,致施工品質奇差無比。

且依證人張○玩之證詞可知,其僅係於現場核對數量,並未進行驗收,則系爭工程既未經兩造會同驗收,自難認定業已完工,上訴人即無給付工程款之義務。

(三)又系爭工程確有凹凸不平與蜂洞均未披土修補磨平、外牆有黑影、外牆顏色深淺不一、紋路稀疏不明確且無立體感與樣版差異甚大、油漆與仿石漆均稀釋過度,未依正常工序施工、偷工減料等缺失,上訴人自得為同時履行之抗辯,於被上訴人未修補完成前,拒絕給付工程款。

再依系爭合約第6條之約定,完工期限為90個工作日,系爭工程業已遲延3年多未完工,上訴人自得向被上訴人請求給付違約金,並得以被上訴人所施作之系爭工程有瑕疵,請求減少報酬等語,資為抗辯。

三、以下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一)兩造於104年6月27日就上訴人之豐原廠房內外牆塗裝之系爭工程簽訂系爭合約,系爭合約第3條約定依實際施作面積計算,工程總價不含5%營業稅。

外牆仿石塗料採五道工序施作七次完成。

底漆、粗骨材、底色各一次;

主材二次,第一次完成60-70%,第二次完成30-40%。

面漆二次,一次水平噴塗,一次垂直噴塗。

第5條約定被上訴人每月底依工程進度請款,工程完成部分經上訴人驗收後,被上訴人於次月初5日前送發票請款,該月底撥款;

工程保留款10%,期間自驗收完成當日起算2年,上訴人應於2年期滿之次日歸還被上訴人10%之保留款。

第10條約定被上訴人對本施作工程,除人為破壞、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外,自驗收日期起保固3年。

(二)被上訴人就上訴人之豐原廠房另有於103年10月3日承攬第一期內部及西側之油漆工程,103年11月7日承攬第二期仿石漆塗裝、加亮粉、溝縫線之工程。

上訴人對第一期工程,於103年11月7日交付面額34萬3665元之支票(含補貼除去泥漿費用1萬元),經被上訴人提示兌現。

(三)上訴人之工地管理人張○玩有於104年8月27日、10月5日、11月13日在被上訴人所製作之彈性水泥漆施工數量表、仿石漆施工數量表、廁所施工數量表上簽名,核對數量分別為1280平方公尺、723平方公尺、187.32平方公尺。

(四)被上訴人據張○玩所核對之數量,分別於104年8月28日、10月6日、11月18日開立發票及請款單向上訴人請款18萬5220元、32萬1752元、8萬0504元,均為上訴人以施工品質有瑕疵為由拒絕給付。

(五)上訴人於105年2月5日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將被上訴人開立之前項發票退回被上訴人。

(六)上訴人於105年5月17日以0000號存證信函通知被上訴人所施作之油漆工程品質有瑕疵,要求被上訴人修繕。

(七)被上訴人之請求如有理由,上訴人應給付之工程款包括10%保留款為58萬7476元。

四、本件兩造爭執之重點:

(一)被上訴人所施作之系爭工程有無經上訴人驗收通過?

(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52萬8728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上訴人所施作之系爭工程有無經上訴人驗收通過?1.兩造於104年6月27日就上訴人之豐原廠房內外牆塗裝之系爭工程簽訂系爭合約,系爭合約第5條約定被上訴人每月底依工程進度請款,工程完成部分經上訴人驗收後,被上訴人於次月初5日前送發票請款,該月底撥款;

工程保留款10%,期間自驗收完成當日起算2年,上訴人應於2年期滿之次日歸還被上訴人10%之保留款。

第10條約定被上訴人對本施作工程,除人為破壞、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外,自驗收日期起保固3年。

由此可見被上訴人所完成之系爭工程應經上訴人驗收通過,上訴人始應給付90%之工程款,10%之工程保留款則於驗收完成2年後給付,並自驗收通過後起算3年之保固期間。

2.被上訴人所施作之系爭工程依上訴人所提出之現場照片,明顯可看出在4樓外牆有整片之黑影(見附於原審卷第46頁之現場照片),上訴人並於105年5月17日以0000號存證信函通知被上訴人系爭工程有多處明顯黑影(見附於原審卷第19頁之存證信函),復經本院於107年3月15日至上訴人之豐原廠房履勘,發現1.4樓外牆有黑影。

2.1樓與2樓外牆米色之顏色深淺略有不同。

3.廠房內1樓挑高天花板整排有黑影且二處有蜂洞。

4.廠房內1樓挑高天花板有部分樑柱並未磨平。

5.廠房樑柱、外牆油漆部分有剝落。

此有勘驗筆錄及本院拍攝之現場照片在卷可稽(附本院卷第57至70頁)。

其中1樓與2樓外牆米色之顏色深淺略有不同,本院無法單憑肉眼即可研判被上訴人施作有瑕疵,另廠房樑柱、外牆油漆部分有剝落,因被上訴人於104年底即已完成該油漆之粉刷,至本院107年3月15日履勘現場已有2年多,該完成之油漆粉刷經風吹日曬雨淋,難免會有剝落,自無法遽認係被上訴人施作有瑕疵所致,至廠房內1樓挑高天花板有二處蜂洞,部分樑柱未磨平,原屬泥作工程之瑕疵,被上訴人所補貼之除去泥漿費用1萬元,有無包括此部分之修補磨平,兩造尚有爭執,證人張○玩亦證稱:水泥、天花板、樑柱披土,是否有在兩造合約涵蓋範圍,非其所能判斷等語(見本院卷第58頁正面),亦不能遽認係被上訴人應施作之範圍。

惟本院履勘現場所發現之4樓外牆牆面有黑影及廠房內1樓挑高天花板整排有黑影,明顯係被上訴人施工之範圍,此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被上訴人就此部分之牆壁黑影,指稱:外牆黑影係視線關係,站在上面時視線是水平或由上往下看下來,其實是沒有那二條黑影,天花板牆壁的黑影是其施工不小心碰到云云,但被上訴人所述外牆牆壁之黑影係視線問題,與證人張○玩所述不符(詳後述),且依人之視線,由下往上看與平行直視或由上往下看,並不會有差異,被上訴人所稱由下往上看,外牆牆壁始會有黑影存在毫無任何根據,至天花板牆壁之黑影不論是否係被上訴人所謂施工不慎所致,均可認被上訴人所施作之系爭工程有瑕疵。

被上訴人所施作之系爭工程係牆壁塗裝工程,所粉刷之油漆外觀明顯有黑影存在,係顯而易見之瑕疵,上訴人自無在被上訴人修補之前即逕予驗收通過之理。

3.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工程已經上訴人驗收通過,所憑之依據僅上訴人之工地管理人張○玩於104年8月27日、10月5日、11月13日在被上訴人所製作之彈性水泥漆施工數量表、仿石漆施工數量表、廁所施工數量表上簽名,此為被上訴人所承認(見本院卷第27頁背面),但依被上訴人所提出之彈性水泥漆施工數量表、仿石漆施工數量表、廁所施工數量表(附原審卷第20、21、24、27頁),係被上訴人施作彈性水泥漆、仿石漆、廁所面積之數量,與被上訴人所施作系爭工程之品質無關,其中張○玩在彈性水泥漆施工數量表載明「經核對數量1280㎡ 1280×130×1.05=174720」,在仿石漆施工數量表載明「723㎡×410」,在廁所施工數量表所載「總結數量187.32㎡」下簽名(見原審卷第21、24、27頁),由於系爭工程係採依實際施作面積計算工程款,故應先確認被上訴人實際施作之面積,張○玩在被上訴人所製作之彈性水泥漆施工數量表、仿石漆施工數量表、廁所施工數量表上簽名僅在確認被上訴人所施作之彈性水泥漆、仿石漆、廁所面積之數量分別為1280平方公尺、723平方公尺、187.32平方公尺,及依該施作數量所得請領之工程款。

而張○玩係分別於104年8月27日、10月5日、11月13日在被上訴人製作之彈性水泥漆施工數量表、仿石漆施工數量表、廁所施工數量表上簽名,被上訴人再據張○玩所核對之數量,分別於104年8月28日、10月6日、11月18日開立發票及請款單向上訴人請款18萬5220元、32萬1752元、8萬0504元,此復有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發票及請款單附卷足憑(附原審卷第20、23、25、26頁),由張○玩在施工數量表上簽名之時間與被上訴人開立發票及請款單之時間不同,足證張○玩僅在施工數量表上簽名,係其後被上訴人再依張○玩所核對之數量開立發票及請款單分別向上訴人請款18萬5220元、32萬1752元、8萬0504元,並非由張○玩同時簽收施工數量表、發票及請款單,再將施工數量表、發票及請款單轉交上訴人支付工程款。

張○玩僅在被上訴人所製作之施工數量表上簽名確認被上訴人所施作之實際數量,無關乎被上訴人所施作系爭工程之品質,被上訴人根據張○玩所核對之數量向上訴人請款,兩者之數量自係相符,張○玩所核對被上訴人實際施作之數量,自非承認被上訴人所施作之系爭工程無瑕疵,得向上訴人請領系爭工程之工程款,自不能以被上訴人在張○玩核對其實際施作之數量後,開立發票及請款單向上訴人請領工程款18萬5220元、32萬1752元、8萬0504元,合計58萬7476元,而認上訴人已委由張○玩簽收工程數量表、發票及請款單而完成驗收程序,系爭工程雖無名為驗收之文件,惟實質上與驗收程序無異等情。

又張○玩就其所確認被上訴人實際施作之數量,於會同本院履勘上訴人之豐原廠房時證稱:「(當初為何簽這三張(施工數量表)?)當初被上訴人說施工完成,請我核對數量。

(你有無確認工程有無瑕疵?)我有告知被上訴人工程有瑕疵。

(只有核對數量,但並不表示品質沒有問題?)沒有錯。

(是告知何種瑕疵?)外牆顏色有黑影及屋內天花板有髒污,需要恢復。

(你說你有告知被上訴人瑕疵,為何被上訴人沒有補正?)以我的認知,被上訴人應該沒有錢可以修補。

(被上訴人所施作的工程有無經過你與上訴人驗收?)仿石漆施工數量表、廁所施工數量表,我並沒有寫請款單,因無計價單,業主不發放,代表驗收未通過,不同意施工品質,所以才沒有計價。

(廁所施工數量表)我數量有核對,被上訴人有請款,我有跟被上訴人解釋品質有問題,如天花板有黑影。

(仿石漆工程數量表)業主沒有驗收通過,如有通過,我就可以寫估價單、請款單。」

等語(見本院卷第58、59頁),益證張○玩僅核對被上訴人實際施作之數量,並非表示被上訴人所施作系爭工程之品質無瑕疵,被上訴人所施作之外牆牆壁及廠內天花板均有黑影,被上訴人未予以修繕即向上訴人請款,系爭工程並未經上訴人驗收通過。

至張○玩所證系爭工程經驗收後始可發放保留款云云(見本院卷第58頁正面),明顯與系爭合約第5條所定系爭工程經驗收通過後給付90%之工程款,餘10%工程保留款待驗收通過後2年才給付之約定不符,委無可採;

另張○玩證稱:彈性水泥漆施工數量表,仍有給業主計價單,業主才會放款,伊是103年8月27日在該施工數量表簽名,這是之前的工程云云(見本院卷第58頁背面、59頁正面),而張○玩在彈性水泥漆施工數量表簽名之時間雖僅載8月27日,但被上訴人依張○玩核對之數量所開立發票及請款單係104年8月28日,被上訴人亦承認該彈性水泥漆之施作數量係屬系爭工程,上訴人並未就其104年8月28日請領之工程款18萬5220元為給付,張○玩在該施工數量表簽名之時間明顯係104年8月27日而非其所稱之103年8月27日,其此部分之證言當係將該部分之工程誤為係屬被上訴人第一期工程之範圍內,所證上訴人業已支付此部分之工程款與事實不符,亦無可採。

4.被上訴人開立發票及請款單分別於104年8月28日、10月6日、11月18日向被上訴人請領系爭工程之工程款18萬5220元、32萬1752元、8萬0504元,均為上訴人以施工品質有瑕疵為由拒絕給付,上訴人於105年2月5日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將被上訴人所開立之發票退還被上訴人(見原審卷第18頁),被上訴人既除張○玩在施工數量表上簽名外,無法提出經上訴人或張○玩驗收通過系爭工程之證明文件,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工程已經上訴人驗收通過,洵屬無據。

5.被上訴人再主張廠內天花板牆壁之黑影,兩造有同意以10%之工程保留款由上訴人自行修補云云,惟被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為上訴人所否認(見本院卷第83頁背面、84頁正面),被上訴人亦未舉證以實其說,況被上訴人此部分所述與張○玩前揭證言不符,再依系爭合約第5條約定,系爭工程未驗收通過,上訴人尚無須支付工程款,待被上訴人將瑕疵修繕完畢後驗收通過,始給付90%之工程款,餘10%之工程保留款則擔保被上訴人在保固期間才發現瑕疵之修繕義務,上訴人斷無放棄此部分保障,先行支付90%之工程款,再以10%之工程保留款自行修補瑕疵之理,依被上訴人之主張,系爭合約所定系爭工程應經上訴人驗收通過,驗收通過後被上訴人應盡3年保固責任之約定將形同具文,況若有此約定,被上訴人何以未扣除10%之工程保留款,而於104年8月28日、10月6日、11月18日向上訴人請領全部工程款18萬5220元、32萬1752元、8萬0504元?足認兩造確無被上訴人所稱之此部分約定。

(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52萬8728元有無理由?1.系爭工程經上訴人驗收通過,被上訴人始得請領90%之工程款,而本件被上訴人之請求如有理由,上訴人應給付之工程款包括10%保留款為58萬7476元,上訴人已表示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9頁正面),則系爭工程若有經上訴人驗收通過,被上訴人自得請領52萬8728元之工程款。

惟系爭工程尚未經上訴人驗收通過,上訴人即得拒絕給付,故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52萬8728元,實屬無據,不能准許。

2.上訴人既得拒絕給付被上訴人52萬8728元,則上訴人所為同時履行之抗辯,及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違約金、減少報酬之主張,即均無審究之必要。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件給付工程款之請求,不能准許,原審未經詳察,遽命上訴人給付52萬8728元,自有未洽。

上訴意旨指摘此部分之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此部分之原判決,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不影響本判決之結果,故不逐一論述,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陳蘇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